問:建筑業分包單位如何繳納營業稅并開具發票?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取消了原“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在新營業稅條例下,建筑安裝業務總承包人對分包收入不再負有法定扣繳營業稅的義務,而應該由分包單位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額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不管總包方與分包方間關于稅金負擔問題如何約定,均改變不了分包方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的性質,故分包單位應當就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額向總包單位開具建筑業發票。如分包單位屬于提供建筑業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應按規定分別開具建筑業發票和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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